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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发表于2013-03-04
开发商私自委托另一物业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公司还要求一次性缴纳一年管理费、收费标准外还要求收所谓‘水电周转金’并且是不定期不定额的,是由物业随时随意向业户收取。
开发商的行为是在挑战《物权法》、《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和侵犯物主权益。
物业违规收费违反《规范物业收费通知》、《物业管理条例》、违反合同。
发表于2013-04-25

投诉电话 -

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督电话:0595-86382452
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    监督电话:0595-86382274


发表于2013-06-08

未来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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